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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配送方案(武汉街道城管人员殴打蔬菜配送员案例分析)

蔬菜配送方案

?作者:余池明??全国市长研修学院城市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基本情况】3月2日,湖北武汉一小区外,多名城管队员殴打一名蔬菜配送人员的视频引发关注。3月3日),被打的蔬菜配送员李锋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当天因为配送蔬菜较多,店内放不下,就把几个菜筐放在店外,但城管以“影响市容市貌”为由与其发生冲突。播放【事情经过】当事人:菜筐摆在店外引发冲突3月2日,一则蔬菜配送员被打的消息引发关注。消息称,湖北武汉江汉区盛世江城小区,一名企业蔬菜配送员被城管队员殴打。同时流传的多段视频显示,一名企业蔬菜配送员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画面中多名身穿制式服装的男子,对蔬菜配送员进行围殴。???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政府办公室获悉,上述消息属实。???3月3日,被打的蔬菜配送员李峰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公司与社区有合作,负责蔬菜配送工作。因近期蔬菜需求量特别大,门店配置的蔬菜较多,由于门店面积较小,他们在打包菜品时,有三四个菜筐放在店门口。李峰说,当时有几名城管队员前来制止,他表示疫情期间情况特殊,希望能够理解。但几名城管队员表示不能理解,随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一名城管人员打电话叫来更多的人。一名城管队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时,“我用手去挡他的手机,可能把他的手机碰掉了,他们就围过来了。”【初步处理结果】武汉市江汉区政府办公室今日通报称,经核实,汉兴街疫情防控综合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与正在营业的新湾路“阿拉家鲜生”果蔬店店员发生肢体冲突。目前公安部门正在调查处置,待结果出来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汉兴街工委和纪工委对发生冲突的城管人员吕某某、蒋某某、李某某予以辞退,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汉兴街公共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予以立案调查。??【案例分析】本案比较简单,实际上是街道聘用的协管人员越权收缴配菜员菜筐引发肢体冲突,进而演变成多名协管员群殴配菜员的事件,虽然警方最终的调查结果还没出来,但这些协管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媒体报道说城管粗暴执法,实际上谈不上执法,因为按照2018年的《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街道办事处没有行政处罚权。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科的城管人员(官方声明的城管人员实际上是招聘的街道协管)是无权执法的。首先,可以确定视频中的城管人员不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2017年以后全国正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统一制服换装,臂章肩章都是金色牡丹。视频中城管人员虽然外衣与城管制式服装相似,但标志标识都是白色的,可见是街道仿照城管队伍的服装。其次江汉区城管委相关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涉事城管队员是街道办公共管理科的工作人员,不隶属于城管执法局。第二,视频中的街道工作人员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定。《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聘用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受聘人员应当履行宣传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劝阻、制止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行为的职责,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受聘人员的着装、标识应当与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相区别。《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50条【协管员管理】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聘用协管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劝阻、制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街道协管有巡查的职责,有协助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职责,但没有进行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该案例中城管人员搬走菜箱子,属于越权行为。《2018湖北江汉区所辖街道城管协管员派遣制招聘100人公告》中对协管员岗位职责是这么规定的:(1)向责任单位(门店)和居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基本要求;(2)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责任单位(门店)店外经营和乱摆行为进行制止,对机动车停放进行规范,对随地乱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的行为进行教育;(3)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制、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报告,并协助督促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协管人员发现出店和占道的现象,正确的做法是先初步了解情况。比如本案中,如果耐心听当事人的解释,就会了解到,他们是配合社区为居民配菜,室内空间不够,临时几个箱子放在门外。实际上既不是出店经营,也不属于乱摆摊。退一步讲,就算遇到真正的出店经营,应该怎么处理呢?按照武汉市“区属街管街用”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街道协管员在了解清楚情况之后,应该是进行劝导和说服教育,劝告不听,屡教不改的应该向公共管理科报告,由公共管理科协调通知区城市管理执法委派驻街道的城管执法队来进行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也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由于我国城市管理体制非常复杂,全国各地不统一,一般媒体和社会公众不了解城市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区别,不了解正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区别,因此城市管理相关舆情总是对城市管理队伍形象造成损害。这就需要国家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理顺体制机制,框定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范围,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着装管理,解决城市管理队伍编制待遇问题,避免地方大量和不规范地使用协管人员。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附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法》第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作具体规定,在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顺利开展,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告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依据、处理期限、法律责任、保存的地点和联系人;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张贴封条,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执法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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