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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再见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再见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8年6月1日,执行了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将正式废止,由2018年3月27日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替代,新规章从征求意见稿到颁布共历时4年之久,仅包括6条规定,2018年6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仅有6条规定的新规章会给我们带来哪些信息冲击呢?我们一一看来:第一,  将“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为“工程项目”,删除“建设”二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直接定义为单项工程,缩小了原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按照一个设计任务书的范围进行施工,在行政上是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建设工程实体。
工程项目也称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份,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要以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
第二,  将“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修改为“预算资金”,笔者认为这个“预算资金”应为“预算内资金”。
预算内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和管理的财政资金部分。

第三,  将原规模标准“3、5、1、2”修改为“1、2、4、合并采购”,直接取消3000万总投资的限制,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货物和材料、施工的必须招标限额均上调1倍,同时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的规定。
举个例子:货物1估算金额70万,货物2估算金额80万,货物3估算金额60万,货物1、2、3可以合并采购,则必须招标。

第四,  明确了规模标准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不得随意制定本地区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第五、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所包含的范围全部删除,是否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且要报国务院批准方可执行。

第六,  尚未解决原规章中“等“的概念。我们仍然在规模标准中看到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相关描述,那对于“等”的理解,作为行业专家您认为哪种理解更合理呢?
等:表示列举未尽或列举煞尾,所谓煞尾就是收尾。
毕竟新规章刚刚颁布,距离施行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是否会对新规章进行官方的解读,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上述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各位专家如有不同的解读,请给我们留言,希望我们大家能够共同探讨和学习。
备注:原规章与新规章的对比:

原条文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新条文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删除 —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删除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二条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删除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删除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删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原文链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803/t20180330_88094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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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宗楠
责任美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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