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对于相关企业经营,提出了7项具体要求:
1、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
2、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价实际综合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不得在合同外另行收取费用。
3、不得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虚假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给到借款人。
4、不得通过制造银行走账流水,造成已向借款人交付全部借款金额的假象;不得将不合理的高息、罚息等通过制造银行流水及签订“连环合同”方式变造为新的贷款本金。
5、不得以不回短信、不接电话、财务没空等各种理由和方式有意造成借款人逾期,不得通过显失公平的高额“违约金”或“罚息”等进行获利,甚至作为主要获利手段。
6、不得通过车辆的抵/质押、房屋网签等手段,非法变卖、处置借款人车辆、房屋等,侵占借款人财物。
7、不得采取辱骂恐吓、毁坏名誉、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催收。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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